根据《证券期货经营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银河期货新鑫向融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于2021年12月21日成立,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我司自有资金及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占产品总份额比例为13.33%未超过50%;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占产品总份额比例为13.33%未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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